宁夏大学基建处工程竣工验收、交付
使用和保修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完善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运行机制,依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及《宁夏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工程项目坚持质量合格标准,各级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所有基建工程,基建工程包括新建、扩建、翻建、改建等工程。
第二章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组织领导
(一)基建处是学校基建工程业务管理部门,基建处负责学校新建、扩建、翻建、改建等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二)基建处负责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对政府报建项目应邀请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
(三)校内竣工验收工作参加单位:学校办公室、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保卫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后勤保障部及使用单位等。
第五条 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施工内容,并能够正常投入使用;
(二)工程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三)工程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要求。
(四)有完整的技术和施工管理资料。资料主要包括:立项文件、设计资料、招投标资料、合同资料、施工前期手续资料、监理资料、施工资料、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五)对于政府报建项目,必须完成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有关专项验收。主要包括消防、规划、环保、人防、节能、防雷、电梯、高压供配电、城市供水、天然气等。
第六条 基建工程验收内容
(一)审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对建筑物观感、使用功能进行评定。
(三)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第七条 基建工程验收程序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自检、预验收合格后,向基建处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二)基建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组织基建工程校内竣工验收参加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预验收,针对预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施工单位要及时整改,整改合格后,申请正式验收。
第三章 工程项目交付使用
第八条 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对于消防、安防、弱电、水电暖等专项工程,进行业务管理移交。具体业务移交如下:
(一)消防、安防向保卫处进行移交;
(二)网络向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进行移交;
(三)电话向学校办公室进行移交;
(四)高低压供配电设施、供水设施、供暖设施向后勤保障部进行移交;
(五)房间钥匙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移交;
(六)其他向使用单位进行移交。
第九条 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基建处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移交管理办法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进行固定资产移交。
第四章 工程保修
第十条 基建工程正式验收备案后,进入质量保修期。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内,由基建处负责联系施工单位做好保修服务工作。保修期满后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或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基建工程保修期满实行质保服务验收会签制度,并由基建处组织相关单位对保修服务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约定退还施工单位质保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实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基建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