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基建处工程变更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建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的管理,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及《宁夏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宁夏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暂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工程,均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工程变更分为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
(一)设计变更:是指对原设计内容进行的修改、完善和优化,设计变更须以图纸或设计变更通知单的形式发出。
(二)工程签证:是指施工过程中,合同施工内容之外的经济事项的记录和证明。主要包括:现场零星用工签证、零星工程签证、临时增补项目签证、清单遗漏项目签证、隐蔽工程签证、材料或设备变更签证、暂估材料价格认定签证等。
第四条 工程变更的申请
(一) 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变更:
1.由于承包人的技术力量、施工设备的限制而提出的变更。
2.由于承包人的错误施工而提出的变更。
3.由于承包人投标时的不平衡报价或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提出的变更。
4.承包人提出的不符合工程项目合同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
(二)工程变更的申请
基建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均可申请工程变更。
第五条 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
(一)设计变更的审批程序
1.基建处收到设计、监理、施工及使用单位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后,须组织设计(勘察)、监理、施工及全过程审计单位对申请设计变更的工程内容进行论证并形成会议纪要。
2.设计变更论证通过后,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基建处委托设计单位针对申请设计变更的工程内容出具图纸或设计变更通知单。
3.施工单位根据图纸或设计变更通知单核算变更费用并填写《工程变更审批表》和《工程变更造价报审核定表》。
4.《工程变更审批表》和《工程变更造价报审核定表》按程序经监理单位、基建处、全过程审计单位审核后,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二)工程签证的审批程序
1.施工单位根据施工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以工程联系单的方式提交监理单位,并通过监理例会初审通过。
2.由分管工程管理的副处长提交基建处处务会议研究审定5万元(不含)以下工程签证。
3. 5万元(含5万元)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工程变更,经基建处处务会议研究审议后,提请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定。
4.最终工程签证经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审核后计入工程结算。
第六条 工程签证的管理
(一)工程签证的签署原则
1.对合同、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中已包含或明确的工作内容不得再行签证。
2.工程签证能用现场实际图纸表示的不得直接签证工程量,能用工程量表示的不得直接签证金额或工日,工程签证单上不得使用模棱两可的语言。
(二)工程签证的签署要求
1.工程签证中必须明确签证的工程名称、编号、时间、原因、内容(含部位、施工时间、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及预算表等),并附有相关图纸和影像资料。
2.工程签证必须在施工前申报,施工后签证,签证一经办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3.对事后无法量测或核实工程量的隐蔽工程的内容,须在事前一天通知基建处、全过程审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参与各项数据的测量,并做好测量记录,共同签字后方为有效。
第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八条 本细则由基建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