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处合同管理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基建处对外签订基本建设项目合同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合同的管理与监督,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学校《宁夏大学合同管理办法》、《宁夏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基建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基建处设立合同管理审批小组,组长由处长担任,副组长由副处长担任,组员由综合办公室、规划设计办公室、工程管理办公室的主任组成。合同管理审批小组负责处理各类基本建设项目合同的拟定、修改、审批和终止等事宜,综合办公室负责协调合同管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第二条 凡签订的各类合同必须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公开、公平、公正地签订。
第三条 凡涉及各类基本建设合同的处内人员必须做到廉洁奉公,不得谋取私利,不得泄露与合同有关的经济机密。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合同分为
(一)工程施工合同:各类土建施工合同、各类专业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等;
(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材料和有关设备采购合同等;
(三)技术服务合同:勘察合同、环评合同、安评合同、能评合同、可行性研究合同、设计合同、建设监理服务合同及国家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的相关专业检测合同等;
(四)其他与基本建设项目相关的合同。
第五条 基本建设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质量;
(四)价款、计价办法以及支付方式;
(五)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解决争议的方式;
(八)订立合同的时间和地点;
(九)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性质以及当事人约定应当订立的条款(含补充条款)。
第六条 基本建设合同的审核
(一)规划设计、勘察、环评、安评、能评、可行性研究及技术咨询类合同以及前期办证有关的委托合同的主审办公室为规划设计办公室;
(二)工程施工、材料(设备)采购与安装、监理、专业检测等合同的主审办公室为工程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 基本建设合同的签订程序
基建处合同的签订严格执行合同会签制度,并由校长书面授权委托的基建处负责人签订。
(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确定中标或中选单位后,在项目招投标工作完成后基建处相关主审办公室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联系洽谈项目合同签订事宜并草拟合同,签订的合同应当优先使用国家的标准合同文本和学校的格式合同。
(二)主审办公室应对草拟合同仔细审阅、严格把关,由综合办公室按处内会签程序报主管副处长会签后递交处长审签,对重大项目需经处合同管理审批小组会议研究确定。
(三)基建处将按照处内审签程序的合同送交学校法制工作办公室进行审核。
(四)综合办公室根据法制工作办公室审批意见生成正式合同文本,由基建处负责人签订合同。
(五)需备案的施工合同签署完毕后,由规划设计办公室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合同的发放和管理
(一)合同正式签订后,综合办公室根据合同的约定进行发放。
(二)综合办公室负责将合同正本、合同会签单(含草拟合同)、招投标(谈判)文件等相关资料,按规定存放归档并做好相应记录。
(三)合同的履行由主审办公室监督执行,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必须加强监督管理,由于未严格执行合同,而使学校权益受损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使用单位对项目的使用要求提出重大变更,超出合同范围,需上报主管校领导,经学校相关会议研究确定后,方可签订项目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一并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基建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