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基建处工程结算管理细则
为加强基建项目结算管理,规范各参建单位行为,保证结算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及《宁夏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工程结算必须严格依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所约定的竣工结算条款以及相关文件进行。总承包单位(或专项工程承包单位)必须在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施工内容并经竣工验收备案后,提交完整工程竣工结算资料。
第二条 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主要包括:
(一)全套招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二)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三)全套施工图纸及图纸会审记录;
(四)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
(五)完整的工程资料(含分部工程时间节点);
(六)设计变更单和工程签证单;
(七)总承包单位提供的竣工结算书(纸质版和电子版);
(八)监理单位结算初审意见;
(九)工程竣工图纸;
(十)相关的工程会议纪要(监理例会、专题会议等);
(十一)工程竣工报告及所有与工程结算相关的资料。
第三条 工程结算流程

第四条 基建项目竣工结算审结时间为90天。
第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条 本细则由基建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