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基建处(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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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基建处工程施工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22-04-27 发布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和投资控制,实现工程管理目标,依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宁夏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基建处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现场管理工作,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建设工程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并实行招标投标制、合同备案制。

第四条 建设工程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项目施工管理必须坚持“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二章 施工质量管理

第六条 基建处处长经学校法人代表授权后,负责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基建处派驻工程施工现场代表(甲方代表),具体人选由处务会议研究确定且直接受工程科的管理,其代表基建处行使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全程监督、协调等管理职责。

第七条 基建处根据施工合同确定工程质量目标,加强工程质量控制,包括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控制和保修期阶段的质量控制,具体工作由工程科负责。

第八条 在开工之前,工程科组织各参建方认真进行施工图会审,并按程序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

第九条 工程科在施工质量检查过程中,坚决贯彻执行国家、行业与地方的各类质量管理文件、规程、规范和标准,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按施工图、施工规范、有效的设计变更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督促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严格履行验收及自检程序,并对隐蔽工程及重要部位进行重点监督。

第十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任何人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杜绝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出现。

第十一条 工程科监督监理、施工单位严格把好材料(设备)质量关,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不准进入施工现场。重要材料(设备)的选定时,先由施工单位提供样品及技术资料,甲方代表召集工程科、监理单位、全过程审计单位根据招标文件中相应材料(设备)的技术参数、质量标准及市场品牌等信息确定三家备选材料(设备)品牌并提交工程例会研究确定。

第三章 施工进度管理

第十二条 明确工程进度目标,加强工程进度计划控制,包括总进度计划、单位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和年、季、月、周施工进度计划的控制。

第十三条 在开工之前,工程科会同监理单位审核工程总进度计划,若工程实施过程中遇到大的进度调整,须按程序重新调整进度计划。

第十四条 完成周进度计划是实现总进度计划的基础,在每周工程例会上,对施工周进度计划进行检查,发现偏差应会同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查找原因、采取措施、及时调整,确保总进度计划顺利实施。

第十五条 合同工期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压缩合同工期。

第十六条 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设计变更,防止重大变更对工程进度的影响。

第四章 施工投资管理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施工合同》有关工程款支付条款,认真审核《工程项目付款审批表》、《工程投资月报审批表》。

第十八条 工程科负责施工过程中工程造价统计工作,并联系全过程审计单位随时掌握工程造价的具体情况。

第十九条 综合科负责统计、审核工程款支付情况,工程科完成处内工程款支付流程后,统一将相关凭证交至综合科,由综合科专人负责办理款项并认真做好台账。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相关部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的相关规定和学校有关工程项目审计的规定,积极配合校计划财务处和审计处做好工程决算和工程审计工作。

第五章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科负责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质、现场安全管理机构、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检查。审查监理单位制定的安全监理工作计划及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控措施。

第二十二条 工程科负责工程施工中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监督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规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保证和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进行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

第二十四条 严格落实国家及自治区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文明施工及标准化工地管理的相关要求。重点做好:施工现场的封闭式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危险地段安全通道及建筑物内通道、楼梯、井道临时护栏和照明设施的设置;施工人员高空作业及施工现场高空抛物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并作好防尘、防噪音控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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