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基建处(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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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2022-04-27 发布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变更管理,合理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建设投资使用效益,做好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宁夏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 工程变更是指自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或依据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等,对工程项目任何部分的结构形式、尺寸、等级、数量等做出的修改和变动。

变更事项具体包括:

(一)设计变更;

(二)材料或设备的换用;

(三)暂定材料价格的确定;

(四)工程量和费用的调整;

(五)工程质量标准、工程使用功能、装饰装修标准的改变

(六)其它涉及工程造价的变更;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原则

第四条 工程变更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应当遵守国家、自治区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符合工程质量和各项功能的要求;

(二)必须在合同条款的约束下进行,任何变更不得影响合同的履行;

(三)应符合设计文件批复精神,保持其连续性和完整性,不得降低原设计标准,不得影响工程安全、质量及功能要求;

(四)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五)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方案不得实施,不办理工程计量支付;

 

第三章  工程变更的分类

第五条 根据提出变更的主体,工程变更可分为:

(一) 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的工程变更;

(二)使用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

(三)设计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

(四)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

(五)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

其中,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可自行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其他各单位需在变更方案论证通过后,交由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第六条 根据涉及的变更项目金额,工程变更分为:

(一)一般变更:

1、单项造价增减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且不超过工程合同总金额5%的工程变更。

(二)较大变更:

1.单项造价增减在5万元(不含)以下,且超过工程合同总金额5%但低于合同总金额10%的变更。

2.单项造价增减在5万元(含5万元)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且不超过工程合同总额5%的工程变更。

3.累计变更超过工程合同总金额5%但低于工程合同总金额10%,且单项造价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

4.涉及主要材料、主要结构方式等与原初步设计批复有较大的调整,但不涉及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而导致的设计变更。

(三)重大变更:

1.单项造价增减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且不超工程合同总金额10%的工程变更。

2.累计变更超过工程合同总金额10%的建设项目,还需再增补变更的项目,无论数额多少,均为“重大变更”。

3.凡涉及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及相关技术经济指标、建设规模(面积)、建设内容、使用性质、工程等级等与原规划总图、可研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报告批复等不符而导致的变更。

 

第四章  工程变更的审核

第七条 工程变更审核的流程

(一)一般变更:

建设项目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和管理部门现场负责人初审,由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审定。

(二)较大变更:

建设项目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和管理部门初审,由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重大变更:

建设项目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和管理部门初审,学校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按照学校“三重一大”议事规则,由校长办公会议或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审定。

第八条 所有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必须有文字记载,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善有关手续。

第九条 在办理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程序中,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之间的函件往来均须办理有关签收手续。工程管理部门应保存完整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单原件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管并归档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条 建设项目工程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程序、权限报批的;

(二)未经批准随意扩大建设项目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合同项目化整为零,随意变更,规避审批监管的;

(三)在变更签证上巧立名目,高估冒算、以少报多弄虚作假的;

(四)为履行审批程序,口头签证、便条签证、盲目签证的;

(五)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超项目投资概算,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一条 参建单位由于自身失误对建设单位造成损失其经济责任依双方合同约定担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宁夏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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