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基建处(2021)
校内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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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4-27 发布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严格遵守基本建设实施程序,保证学校基本建设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和决策水平,促进学校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宁夏大学章程》等法律、法规及校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需要办理审批立项和施工许可的新建、改建、翻建、扩建、维修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科研实验用房、学生住宿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大型基础配套设施工程等。

第三条 建设项目遵循“统一规划、科学决策、制度管理、分级负责、成本控制、节约资源”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基本建设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按照学校“三重一大”制度,审定建设项目投资计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重大变更调整等事项。

第五条 学校成立基本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基本建设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办公室、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基建处、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后勤保障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基本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二)审议和监督实施校园基本建设规划;

(三)审议和监督实施校园基本建设和维修改造年度计划;

(四)审议建设项目方案,包括项目立项、建设规模、功能定位、建设标准、投资金额和项目管理方式等;

(五)审议建设项目的预算编制、工程变更、工程结算、财务决算等实施环节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职责

(一)负责编制学校基本建设中长期规划;

(二)负责提出学校建设项目校内立项的规划建议。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职责

(一)负责建设项目预算资金的筹措和预算编制;

(二)负责建设项目的工程款资金管理和财务决算工作。

第八条 审计处职责

一)负责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二)完成与基本建设相关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九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并负责办理资产接收及管理工作。

第十条 保卫处职责

(一)负责消防系统、安防系统改造、维修工作;

(二)配合做好建设项目的消防、安防设备的选型和消防系统、安防系统的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基建处职责

(一)配合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编制校园建设中长期规划;

(二)配合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开展学校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环节招投标工作;

(三)负责办理学校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规划审批、工程报建审批的手续办理;

(四)负责学校新建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学校、教学、行政、科研实验、生活福利房及大型基础配套设施的改建、扩建、翻建及维修工作;

(六)负责处理建设项目的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职责

配合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做好学校新建、改建、扩建、翻建项目的网络设备采购和弱电工程建设,介入弱电工程质量把控和全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后勤保障部职责

(一)负责学校后勤保障用房及设施的维修工作;

(二)负责提出水电暖气的大型改建、扩建建议和具体维修工作;

(三)配合做好学校建设项目的水电暖气及绿化建设工作。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经过立项,立项依据为学校校园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年度计划以及上级临时下达的建设性资金计划。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翻建项目由学校规划部门提出立项建议,报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批准立项。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由建设项目职能部门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 维修项目由使用单位和资产管理部门根据需求,在实施前一年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建设项目职能部门进行项目论证并编制投资估算,报基本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批准立项。

第十七条 立项报告应包含项目立项理由、实施方案、经费来源及预算金额等内容。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或资产管理部门临时向学校提交的维修项目(使用学校预算内维修经费),按以下程序办理立项:

(一)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项目,经学校建设项目职能部门审核后,提请分管基本建设工作的校领导审批立项;

(二)预算金额在20万元-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项目经建设项目职能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审议立项;

(三)预算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项目按学校有关议事规则办理。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使用自有经费进行维修的项目,需先落实经费来源后,按第十八条执行。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工程单项变更或累计变更增加不超过工程概算的,经建设项目职能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审议追加立项;单项变更或累计变更增加超过工程概算但不超过工程概算10%的,经学校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立项;单项变更或累计变更增加超过工程概算10%的,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议审定,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立项。

 

第四章  报建与招投标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翻建项目,按照国家、自治区、银川市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政府立项、设计、施工图审查(含消防、防雷设计等)、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城建备案等报建手续;维修项目视具体情况,按照有关要求办理。

第二十二条 按有关规定需要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投标的建设项目,由学校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投标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批准实施的维修及服务项目、新建项目附属工程及服务项目按学校采购工作相关规定选择建设项目单位。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建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基建工程的勘探、设计、施工、设备材料的采购、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质量标准、安全管理、进度、合同金额、奖惩办法、违约责任、结算方式、质量保修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合同由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按学校合同审批程序负责办理。

 

第六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建设项目的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校长对工程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基本建设副校长对工程项目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全过程审计监督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建立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原则上是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成立建设项目管理团队,配备相应专业管理人员,进行施工现场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实施项目建设,从严控制建设规模和标准,严禁擅自改变建设选址、建设用途、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和项目投资。

第二十九条 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杜绝未批先建行为。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需依照前期工作流程,在前期手续办理完成后,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做好各项开工准备,包括:协助勘察、设计单位作好勘察、设计工作;审阅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做好图纸会审工作;指导、督促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做好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好建设项目的“七通一平”工作等。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现场施工管理应严格按照行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严格执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严格执行项目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有关管理规定,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七章  造价及变更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工作,审计部门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参与全过程审计。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变更应当遵守国家、地方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不得组织实施,不得办理工程计量支付等。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按照《宁夏大学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第八章  竣工验收与备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合同内全部工作内容,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经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呈报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协调监理单位组织工程初验,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根据初验意见进行整改。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基本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检证明和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监理和承包人等单位共同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会同监理单位协助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及时做好消防验收、建筑节能验收、防雷检测、环境检测、弱电检测、工程质检验收、档案验收等各项专业验收工作。

第三十八条 城建档案备案手续,学校可委托建设施工单位办理,校方积极配合。项目施工单位整理竣工资料形成的工程竣工档案,应依照规定备案存档。

 

第九章  移交管理

第三十九条 资产管理部门是已竣工建设项目的接收部门,使用单位使用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的房屋资产需经资产管理部门认可,并主动接受资产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四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的移交。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移交在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下进行。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资产的交接;保卫部门负责消防、安保设施的交接;网络与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弱电设施设备的交接;后勤保障部门负责物业、水电暖气及给绿化等设施设备的交接。

第四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移交工作须以移交记录表的形式经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保卫部门、网络信息管理部门、后勤管理部门等签字盖章后,作为工程项目移交的最终依据。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向有关部门移交资料应包括工程质量保修书、专项工程质量保修书或合同、参建单位名单、联系人及电话、设备清单等。

 

第十章  保修管理

第四十三条 建设项目均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在合同中明确建设项目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建设项目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四条 在保修期内,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应积极主动对所负责的建设项目进行回访检查。建设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时,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将责成项目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

 

第十一章  计价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高等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计划财务处按照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提交的建设项目批复文件和项目概算,做好建设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下达工作,并负责年度预算的执行控制、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

第四十六条 基建资金结算必须遵照设计、施工、采购等合同的约定,依照工程概预算和工程进度支付。

第四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管理部门应会同审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项目竣工结算,项目竣工结算必须控制在项目概算以内。项目竣工结算审结时间为90天。

第四十八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办理项目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财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项目竣工结算审结后3个月内财务部门应向财政厅、教育厅提交决算文件

 

第十二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九条 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相关工作,保证基建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安全性。具体管理按照学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指的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是指依职责承担基本建设任务的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保卫处、基建处、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后勤保障部。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自治区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宁夏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宁大校发〔20151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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