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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批
发布时间:2016-04-16 发布者: 浏览次数: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申请条件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自治区所属各部门和国家直属单位、区属企事业单位的各类房屋建筑以及自治区重点工程、自治区区域内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住宅小区15万平米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由自治区核发,其他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发证。

申报材料

1、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规定审查合格(包括抗震设防、建筑节能及消防设计等技术审查专篇)。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需要提供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报告; 3、已取得中标通知书,确定了施工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按规定进行了合同备案,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4、项目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的70%。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投资计划;其他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5、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2)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材料上报自治区建设厅;(3)自治区建设厅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办理时限

1、法定办理期限为15个工作日。 2、优化办事流程后承诺期限为7个工作日; 3、申请与受理和送达环节不计算在期限内。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联系方式

0951-6982630/6982631

办理地点

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

下载列表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doc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docx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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