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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事项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6-04-16 发布者: 浏览次数: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主席令第74号公布,2015年主席令第23号修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2、《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4年公布)第二十三条;

3、《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建规【1991583号)

二、办理条件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凡由国家和自治区投资管理部门审批和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用地的项目,在项目报请审批和核准前应当到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办理程序

1、向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进行核验;

  2、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审核,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3、经初审、复审环节,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证书;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四、审批时限:

法定办理期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期限为1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六、数量限制:

七、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国家和自治区投资管理部门对该建设项目立项材料;

3、区级国土主管部门出具:用地核(预)审审查意见;

4、项目所在市县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5、符合规划审批要求的现状地形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等;

(注:申报材料需提供原件扫描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八、咨询电话及网址

1、窗口咨询电话:09516982631

2、网址: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 www.nxjst.gov.cn

3、政务云平台服务电话:0951-6982717

备注:申请办理的审批事项,请登陆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办事窗口(www.nxjst.gov.cn),下载相关审批事项的申报表。申报企业请将申报材料电子版上传至“政务云”平台(登陆网址:http://218.95.174.194)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可与窗口预约办理。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办理流程

 

程序

责任

单位

工作内容

办结时限

受理

审批办公室(政务服务窗口)

  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

审批办公室(政务服务窗口)

  审批办公室在9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自审批办公室受理后第9个工作日完成

决定

审批办公室(政务服务窗口)

 审批办公室在1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自审批办公室受理后第10个工作日完成

送达

审批办公室(政务服务窗口)

  对批准申请的发放《选址意见书》,出具《办结通知书》;对不批准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备注

1、此事项为公共服务事项;

2、法定办理期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期限为10个工作日;
3
、申请与受理和送达环节不计算在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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